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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示众频发考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落实

发布时间:2020-03-04 12:43:30 阅读: 来源:干电池厂家

3月31日,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对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来讲,就像他们手中的法宝,每当他们认为社会治安形势不好的时候就祭出,以示家威。虽然每次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是五花大绑跪地示众,有的是押在车上游街,还有的甚至是将只是涉嫌违法并不涉嫌犯罪的失足妇女公开示众。虽经媒体和网络猛烈抨击,但他们不曲不折,宁错不改,大有视民意为粪土的大无畏精神。

我从来不否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有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功效,但首先要厘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法院审判认定之前,都是无罪的,那怎么能随意让一个无罪的人公开游街示众呢?

当然,有人会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法院判定为有罪,但这仍然不能成为对他们公开游街示众的理由。因为,我们如今处于的是一个法治社会,或者说我们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要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因此,对于公开游街示众,就不能光考虑能震慑犯罪的一面,却不考虑对人权侵犯的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开游街示众是公开对他们的羞辱,对他们人格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都有侵犯,因此,这一举动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

不仅如此,法治社会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要对公权力进行控制,防止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众的权利,因此,在法治社会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好,罪犯也罢,他们触犯了法律,当然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的权利,司法机关就不能随意进行剥夺。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法律并没有授权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本就无权行使,这涉及公共权力行使的伦理和边界的问题。其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不但是法律没有授权,还为最高司法机关所禁止。例如,1988年,两高、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新的《刑事诉讼法》郑重宣示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各地频发的游街示众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羞辱,更是公开对法律的羞辱,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羞辱,不可不让我们警惕。有人认为在有司法机关在制订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禁止游街示众,但是,这样的规定早就有之,但根本得不到执行,再多制定一个又有何用?再说,游街示众往往是由地方政法委或者是公检法三家联合组织,互相制约者变成相互配合,权利被侵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能向谁投诉呢?

因此,要保证游街示众能被禁绝,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得到贯彻落实,绝对不是在纸上宣示那么简单,而是要涉及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要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能摆脱地方控制,独立公正司法;要让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职责转变为公正中立的裁决者,而不是等同于公安机关一样成为犯罪的打击者,不再充满着震慑犯罪嫌疑人的冲动,这任务是任重而道远。(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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