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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起诉高速路噪声污染赢了-【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17:16:09 阅读: 来源:干电池厂家

起诉高速路噪声污染,赢了

法院还要求,高速公路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确保噪声环境达标

长韶娄高速建成后,杨某仁、刘某清发现自己住了20年的房子,离高速公路只有20米,来往车辆的噪声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因为长期饱受噪声困扰,他们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宁乡法院。法院判决项目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并给予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对该案和几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红网时刻6月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李昭菲)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于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然而杨某仁、刘某清却发现,他们住了20年的房子距离长韶娄高速公路仅20米。

因为饱受噪声困扰,他们遂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宁乡法院。6月5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对该案进行了通报。宁乡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1994年,杨某仁、刘某清在宁乡市东湖塘镇修建合法住宅一栋,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004年开始修建的长花灰韶高等级公路就在他们屋前通过。2011年8月1日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经省政府批复开工建设,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此时,两人的房屋距长韶娄高速公路20米。

2017年12月27日,杨某仁、刘某清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杨建仁住宅内1、2、3、4号测试点在下午3:30时的噪声平均值一层分别为62.8dB、60.7dB、60.4dB、56.2dB,二层分别为65.1dB、64.7dB、60.5dB、58.7dB;在晚上22:50时的噪声平均值一层分别为64.7dB、62.8dB、62.5dB、59.7dB,二层分别为72.0dB、67.5dB、61.2dB、59.6dB。夜间检测值均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宁乡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长韶娄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其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长韶娄高速公路虽然采取了适当的降噪措施,但噪声依然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因此判决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及由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相关案例

直接倾倒工业垃圾9人获刑

300吨工厂废液直接倾倒,7000公斤废渣非法焚烧……尽管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靠着这样的方式,彭某保等人非法牟利50余万元。彭某保等9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与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即反应釜底残留物)。自2014年开始,天顺化工厂原股东郑某林、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湖等人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彭某保非法处置,彭某保又低价交给易某华、魏某等人处置,共处置化工厂生产废液近300吨,牟利50余万元。

处理方式为用货车将化工厂生产废液拉到湖南衡山县、湘潭县、宁乡市、江西等地直接倾倒,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湖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非法倾倒或焚烧,焚烧废渣共约7000公斤。

宁乡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保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葛某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判决彭某保等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35000元不等,对刘某根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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