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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0:23:00 阅读: 来源:干电池厂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建金[2010]8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云浮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201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云浮市(下称:我市)实际,为加强贷款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

(一)根据《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属性和方向,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下称“借款人”)解决住房困难或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严禁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借款人在我市最多可以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但不得同时使用两笔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含翻建或合作建房,下同)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单位工作或具有我市户籍,且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如属于我市军转干部、或符合我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只要其已经开户缴存公积金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实行全市统筹,由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指定的金融机构(下称受托银行)承办,并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明确相关业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需开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品房开发商,应提供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资质凭证文件,并分别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相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不得向购买、建造别墅等高档住宅的,或在我市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属本市户籍而不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其工作单位证明及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凭证(含月工资、缴存时间、缴存比例、月缴额、缴存余额等)和使用公积金贷款情况的证明。

(八)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和个人信用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为依据。借款人信用报告由受托银行查询和提供。借款人如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或有骗取、骗贷公积金记录的,应不予贷款,具体可参照受托银行的规定执行。

(九)住房总价款的认定

1.购买商品房的,以所购住房的《商品房卖买合同》载明的交易金额为购房总价款;

2.购买二手房的,以所购住房的《广东省房地产卖买合同》(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契税完税证》和《住房价值评估报告书》等载明的交易价、契价、评估价的最低额为购房总价款;

3.建造自住住房的,以所建造住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住房价值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建造价、评估价的最低额为建房总价款。

4.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所大修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住房价值评估报告书》载明的修造价、评估价的最低额为大修住房总价款。

(十)公积金贷款比例的确定

1.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20%;单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30%。

2.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单套改善型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60%,贷款利率按同期个人公积金贷款同档利率的1.1倍执行。

3.使用公积金贷款建造(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发放额不超过所建(修)房总价款的50%。

(十一)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逾期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公积金贷款额的确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安全回收贷款的原则,结合我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共有人)月缴公积金额等情况,由管委会对我市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发放额适时作出相应限定。管理中心根据当时管委会确定的贷款限额,并综合借款人购建住房费用、抵押物价值、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等相关因素,最终审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发放额不应大于所购(建)住房的总价款减去已提取公积金额的差额。

(十三)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认定。借款人每月应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固定总收入的50%。家庭月固定总收入指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工资和财产性收入。

(十四)公积金贷款期限的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含);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限顺延5年的对应时限,或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截止使用日期之前第5个周年的对应日。

(十五)落实贷款足额抵押手续。借款人需提供所购(建、修)住房房地产权、或管理中心认可的个人财产作公积金贷款抵(质)押,不得重复抵押。

(十六)公积金贷款保险业务,依照自愿原则,由借款人自行选定购买或不购买。

二、提高贷款服务水平

(十七)为加强运作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中心分别与各受托银行签定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合同书、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责任单位签定合作贷款协议书,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和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八)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借款人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信用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和各缴存单位,按照职责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管理中心加强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骗取贷款的行为。

(十九)管理中心和各受托银行要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公积金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业务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管理中心要依照政策规定和业务要求,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从严把握标准,公平合理核定贷款额和期限,增强对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控监效能。

(二十)经调查核实,借款人以虚假信息和凭证资料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缴存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追回贷款资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列为黑名单管理。

(二十一)各受托承办公积金贷款银行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和初审、贷款及抵(质)押合同的签定、抵押担保手续的完善、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申请资料凭证归案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二十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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